1、生态环境。
2、“国度掩护和改良生涯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了环境掩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掩护法律15部。
3、环境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视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监视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1998年中国政府将原国度环境掩护局升格为国度环境掩护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主管环境掩护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对中国环境掩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管。
4、国度树立了全国环境掩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树立了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以增强部门和地域间的调和与合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政府设置了环境掩护议事调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