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的性质、重要条款(如价格、产品、数量、质量)等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订立的合同。产生重大误解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如伪造企业资质、印章等)。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3、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4、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急迫需要等状态时。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于己方极为不利)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