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
2、其长处是能够量能课税,公正税负。但这种税制须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屈服水平高,征收机关征管手腕先进、工作效力高。综合所得税最先涌现于德国,现为世界各国广泛采取。
3、纳税责任人可以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纳税责任人本人及其配偶若年满70岁,则免税额增长50%。例如申报2004年 度盘算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责任人、其配偶及其扶养亲属的免税额为新台币74,000元,若其扶养亲属有超过70岁者,其免税额则为新台币111,000 元。纳税责任人除了可以就尺度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两者择一减除外,并可减除特殊扣除额。下列为申报2004年度盘算个人所得税时实用之额度:(若列举扣除额各列报项目标金额于法定限额内合计超过尺度扣除额时,采取列举扣除额对纳税责任人会比拟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