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发票。请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出售,结算方法是待货物出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须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依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供给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允许证、熏蒸证等。

6、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视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以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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