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高是一家国企二级单位的采购员,重要负责大型装备定期维保所需配件的采购以及物质吸收后的验收,入/出库管理等工作。
由于公司里的大型装备在应用范畴上有特别性,对于装备性能的请求比拟高,因此每年的维保预算也比拟高,很多配件供给商都想供给配件供给的服务;由于经常跟配件供给商打交道,小高所在的岗位也就极具敏感性。
去年年底,团体公司审计组到各二级单位进行年终审计,审到物质部分的时候,发明账目涌现问题,很多配件未经验收,就放行了;还有的配件入/出库并没有记载。
审计组就相干问题,找小高进行核实的时候,小高说明是:当时由于装备维保急需应用配件,所以到货后,来不及进行质检验收,引导特批马上投入应用,所以就没有办理入/出库手续。
但是小高嘴里的“引导特批”,并没有任何流程和文件来支持小高的说法,引导也矢口否定有过这样的指导,最后小高不得不背上了管理渎职的义务,调离了岗位。
2、无论本相到底是什么,小高的这次教训并不冤枉;因为他在管理环节上都涌现了极大的缺失。如果引导真的特批零件直接应用,这就起码存在两个风险:未经质检验收的产品,直接应用,对于后续装备安全应用造成风险;产品未办理入/出库手续,就等于在库存账目上没有过这个产品痕迹,而之前采购环节以及后续付款记载上都出这个产品的采购记载,最后却没有在库存账目上里体现,这就属于经济风险;
3、小高超显是没有意识到这样的风险,所以在全部环节上,自己没有留存证据,让自己掉入了“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