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工作要求,现就促进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巩固劳务输出成果,保障外出务工搬迁群众基本权益

(一)强化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依托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优先为搬迁群众提供岗位推荐、开展培训、组织外出务工、权益维护保障等服务。(责任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以下均需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对搬迁群众外出务工情况按月进行跟踪,明确帮扶责任人,并将就业信息及时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畅通司法、仲裁、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外出务工搬迁群众合法权益。在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时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部分包车费用、用工集中地区和企业组织专车等方式为搬迁群众返程复工提供“点对点”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二、拓宽就业渠道,确保有劳动力搬迁家庭一户一人以上稳定就业

(三)制定就业增收帮扶计划。以安置区为单元制定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帮扶计划,做到“一户一策、一人一策”,落实就业帮扶措施和责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四)用好资源增加就业。充分挖掘城镇产业园区、工业园区、扶贫基地、安置点商业门面等现有就业岗位资源,做好就业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五)落实产业扩大就业。结合城镇化进程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因地制宜发展产业,推动安置区配套产业项目尽快落地,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文化旅游厅、省林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六)引进企业促进就业。充分利用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等政策,重点引进适合搬迁群众特点的劳动密集型、弹性工作制企业,把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的重要因素。(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旅游厅、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七)加强就业扶贫载体建设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搬迁群众特点,在安置区或安置区周边兴建一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小微企业促进就近就业,积极扶持已建扶贫车间和基地,要将扶贫车间和基地带贫成效与政策支持挂钩,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八)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支持搬迁群众在城镇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预留安置区场地、场地租赁、用水用电等创业扶持。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强化主体意识,通过勤劳奋斗实现光荣脱贫。(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九)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的原则,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开发和挖掘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城镇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每年新增或调剂公益性岗位不低于30%用于搬迁群众就业。各地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指标要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就业困难人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生态移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十)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对搬迁群众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掉一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扶贫办、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三、强化就业增收政策扶持,促进搬迁群众稳定就业增收

(十一)外出务工和就近就业扶持政策。(1)给予市场主体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针对搬迁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活动,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市场主体500元每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对劳务输出贡献大的劳务输出机构给予奖励。(2)给予搬迁群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500元每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3)给予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巡防巡护岗位、邻里互助类岗位、一线公共服务类岗位、协助管理类岗位,以及通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截止时间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十二)培训扶持政策。(1)给予一般技能培训补贴。全省各级各部门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急需、紧缺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2)给予培训生活补助。搬迁劳动力每人每天的培训生活补助费40元,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参加培训的生活补贴由扶贫资金列支,同步搬迁群众参加培训的生活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3)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搬迁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4)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省生态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部门)

(十三)给予市场经营主体奖励优惠政策。(1)给予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搬迁群众中“4050”人员和贫困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疫情等特殊时期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吸收搬迁群众就业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给予资金奖补。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和扶贫车间,按规定给予每个先进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先进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4)鼓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对本县搬迁群众在就业扶贫车间工作满6个月的,可给予搬迁群众一定的一次性就业奖励,每人每年仅能享受一次;自然年内就业扶贫车间吸纳搬迁群众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扶贫车间稳岗就业奖励,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十四)创业扶持政策。(1)给予搬迁群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搬迁劳动力创办企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如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2)给予搬迁群众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3)给予搬迁群众场地租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给予企业水、电优惠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对吸纳搬迁群众10人及以上、实现6个月及以上稳定就业的企业或市场主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供水、供电部门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5)给予企业场所租赁、物业管理优惠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对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商业门面、停车场等固定场所并吸纳搬迁群众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可在场所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制定。(6)给予企业吸纳搬迁群众资金奖励政策。鼓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对县域内企业吸纳搬迁群众,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吸纳搬迁群众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年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县级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加大对企业的奖励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电网公司等部门。)

(十五)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搬迁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搬迁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责任单位:贵州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十六)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和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便捷金融服务,支持搬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和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通过落实降准政策、运用扶贫再贷款等方式,撬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区后续产业的信贷投入。给予吸纳搬迁群众企业或市场主体,以及搬迁群众个人创业融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各金融机构)

(十七)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按照“因需而安”的原则,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统筹和精准使用管理。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后,各县在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对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要给予支持。

对于跨县区搬迁的建档立卡农户,按照“资金跟着人走”的原则,由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组织相关县(市、区)做好搬迁建档立卡农户管理工作交接,并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式文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搬迁建档立卡农户行政区域变更及相关工作,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依据变更后的贫困人口信息按照“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跨区域迁入地,统筹用于搬迁安置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生态移民局等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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