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明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共有19种,那19种纳税失信行为可修复具体是哪19种?怎么申请?
一、19种纳税失信行为可申请修复是哪19种?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代码 | 失信扣分分值 | 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 | ||
30日内纠正 | 30日后本年纠正 | 30日后次年纠正 | ||||
1 |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 010101 | 5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2分 | 1分 |
2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010102 | 5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2分 | 1分 |
3 |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 010103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4 |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 010304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5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010501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6 |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 010502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7 |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 010503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8 |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 010504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9 |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010505 | 5分 | 4分 | 2分 | 1分 |
10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 020101 | 5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2分 | 1分 |
11 |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 020221 | 11分 | 8.8分 | 4.4分 | 2.2分 |
12 |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 020222 | 3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 1.2分 | 0.6分 |
13 |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 020301 | 11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11分,其他的加8.8分 | 4.4分 | 2.2分 |
14 |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 020302 | 3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 1.2分 | 0.6分 |
15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 | 11分 | 8.8分 | 4.4分 | 2.2分 |
16 |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 040103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17 |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050107 | 直接判D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的(构成犯罪的除外),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18 | 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040104 | 直接判D | 非正常户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
19 |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040105 | 直接判D | 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
备注: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
二、纳税失信行为可修复需要什么条件?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是什么时候?怎么修复?
(一)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上述“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二)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三)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四)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